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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急管理师岗位能力评价培训项目授权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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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急管理师岗位能力评价培训项目》授权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应急管理师课程体系及岗位能力评价标准》,中关村安全管理技术人才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促进会授权的企业应急管理师岗位能力评价培训项目培训机构。

第三条 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可向促进会申请授权企业应急管理师岗位能力评价培训项目培训资格。

第二章 授权培训机构类型与性质

第四条 被授权从事培训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符合促进会授权培训机构申请的要求;

(三)符合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 促进会根据授权培训机构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培训机构分别从事以下培训业务:

企业应急管理员(初级)(符合条件之一即可)

(一)取得应急管理、安全工程、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公共安全、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相关业务满1年;

(二)从事大学本科相关专业学习2年以上。

三级企业应急管理师(助理)(符合条件之一即可)

(一)取得应急管理、安全工程、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公共安全、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相关业务满3年;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公共安全、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相关业务满4年;

(二)取得应急管理、安全工程、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公共安全、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公共安全、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相关业务满3年;

(三)取得应急管理、安全工程、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公共安全、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公共安全、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相关业务满2年;

(四)取得四级证书或研究生学历,从事工作满1年。

二级企业应急管理师(中级)(符合条件之一即可)

(一)取得应急管理、安全工程、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公共安全、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公共安全、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相关业务满4年;

(二)取得应急管理、安全工程、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公共安全、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公共安全、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相关业务满3年。

(三)取得三级证书或是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工作满2年。

一级企业应急管理师(高级)(符合条件之一即可)

(一)取得应急管理、安全工程、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公共安全、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相关业务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公共安全、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相关业务满6年;

(二)取得应急管理、安全工程、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公共安全、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公共安全、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相关业务满5年;

(三)取得二级证书或研究生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满3年;

第三章 授权及对授权培训机构的管理 

第六条 授权程序。

(一)申请。授权培训机构必须符合促进会培训项目申请条件及相关文件的要求。授权培训单位向促进会提交企业应急管理师岗位能力评价培训项目合作机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资料;

(二)材料审核。促进会接到申请表后七个工作日之内将对申请材料核查,确定申请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培训能力;

(三)结果公布。入围机构将收到促进会通知促进会与入围机构就合作事项进行沟通洽谈。

(四)授权。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经促进会确认后,进行颁发证书,同时把获得授权的单位纳入促进会的正常培训业务管理流程。

第七条 业务管理。

授权培训机构必须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一)按促进会统一规定的教材、教学大纲开展培训业务;

(二)执行促进会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执行促进会统一的培训标准;

(四)禁止以促进会名义从事任何超越授权的事项;

(五)按时缴纳管理费;

(六)双方均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但双方之间不具有行政隶属及归属关系,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七)促进会授权的培训机构可以从事其授权范围内的培训业务并接受促进会在培训业务上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授权培训机构在从事授权培训事项时,应严格执行促进会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履行协议规定的培训业务并依据协议规定向促进会缴纳管理费;

(九)相应的考试及证书制作、发放统一由促进会负责;

 

第八条 暂停授权。

授权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促进会将对其哲停授权1至3个月:

(一)不符合培训质量要求;

(二)不按统一规定的教材、教学大纲及学时安排授课的;

(三)违反《授权培训机构收费管理》规定的;

(四)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不能进行正常培训的;

(五)拒不接受促进会监督检查的;

(六)进行误导宣传的;

(七)未经批准超越授权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的。

第九条 解除授权。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由被授权机构承担因解除授权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四章 授权的解除

第十条 授权的解除。

(一)授权的解除条件:

1. 已经不具备授权培训机构所必须的条件;

2. 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业务,情节恶劣;

3. 违反促进会对授权培训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后果严重;

4. 工作质量达不到规范的要求;

5. 未经促进会同意,授权机构将授权业务转授或委托第三人进行;

(二)授权的解除程序及时限:

1. 审查是否符合授权解除的条件;

2. 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解除授权;

3. 解除授权以后,收回授权书,发布解除授权公告;

4. 时限:宣布解除授权之日起生效;

第十 授权的辞去委托。

授权培训机构辞去委托,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促进会,并要完成或妥善安排现有的培训任务。如因授权培训机构辞去委托造成的损失赔偿,应由授权培训机构独自承担。

保密规定

第十 授权培训机构的保密责任。授权培训机构必须遵守促进会的相关规定,对于因执行培训业务所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负保密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三条 其它

(一)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促进会秘书处;

(二)本办法自2021年6月3日起执行。

 

授权书样本